N海都记者陈晋
去年初,连江一男子订婚后,送给女方160000元彩礼和1条金项链,此外,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女方转账多笔共计5万余元,称是给女方的生活费。订立婚约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就彩礼的金额起了争执。法院认定,三种情形下彩礼须返还,男子分21次转账50100元,为无条件赠与,不属彩礼范畴,女方无需返还。
相识6天就订婚彩礼等给了21万
去年1月15日,连江的李方(化名)和柯燕(化名)经媒人介绍认识,交往6天后就订婚了。1月21日订婚当天,李方和父亲一同将10万元现金、金项链1条送到柯燕家中,作为彩礼,还给了1万元见面礼。不久,李方又给柯燕彩礼现金2.6万元、转账2.4万元。
李方表示,虽然他与柯燕订婚,但她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其相处。2020
年9月,李方向柯燕提出结婚,但遭拒绝并要求分手。李方觉得被骗,要求柯燕一家退还彩礼,双方就彩礼的金额起了争执,李方遂诉至法院。
据悉,婚约期间,柯燕共21次向李方索要钱财50100元,此外,情人节等节日李方给了8000元。经统计,柯燕一共收到彩礼等共210100元及金项链1条。
法院:婚约期小额转账不属彩礼范畴
庭审中柯燕表示,自己曾结过婚,还有一个女儿。“订婚后,他叫我不要去上班,还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了50100元,说是作为我们母女的生活费。”柯燕说,她同意返还彩礼,但不同意返还生活费50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
农村风俗习惯,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包括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官表示,双方订立婚约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柯燕和其母对收取
的彩礼160000元(含见面礼10000元)、黄金项链1条无异议,并同意返还。但李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柯燕转账21次共计50100元,属于婚约期间一方送给对方的小额款项,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柯燕无需返还。
□法条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