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陈晋
老人去世后,遗留两处祖宅,但老人在世时,并未对这两处祖宅进行分配,导致老人的多名后人争抢这两处祖宅的使用和维护权。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老人过世留祖宅后人争抢管理权
已故的魏姜氏在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山仔顶遗留两处祖宅,且紧挨在一起。祖宅目前由魏姜氏曾外孙女小琪(化名)和小凤(化名)居住。魏姜氏曾外孙小柯(化名)于2001年开始,不断要求与小琪和小凤共同管理房屋,但遭到姐妹俩拒绝。小柯还发现,这两处祖宅外表破旧不堪,似乎未得到很好保养维护,担心祖宅的其他继承人利益遭受侵害。
小柯认为,魏姜氏的诸多继承人散布境外,信息不明,明确祖宅的继承权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因此,小柯认为,应当先为这两处祖宅指定遗产管理人。由于自己属于魏姜氏后人,且一直居住在境内,他向思明法院申请,由自己和其他兄妹四人一同管理其中一处房屋,另一处房屋由小琪和小凤姐妹负责。
但小琪则认为,魏姜氏生前一直是自己的外祖母魏霞(化名)在赡养,在魏姜氏去世后,房屋也是由其外祖母居住。“我们二人从小在这两处祖宅里长大,对房子有深厚的感情,周边邻里也熟悉。”小琪说,这两处祖宅更适合由她们姐妹俩继承管理。
法条:管理遗产防毁损依规定分割遗产
法官表示,小琪、小凤在担任两处祖宅房屋管理人后,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法定职责。
法院:生前未指定继承人“竞标”确认管理人
思明法院经审理查明,魏姜氏的两处祖宅目前还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经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思明房屋管理所证明,产权仍归原业主魏姜氏所有,且魏姜氏生前主要跟随小琪的外祖母魏霞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由于这两处祖宅的业主未指定祖宅的继承人,而继承人之间又因遗产管理问题分歧巨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在审理时,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引入‘竞标’机制,各自阐述对祖宅
管养的有利条件等,确定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思明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魏姜氏生前主要随其女魏霞一家共同生活,由魏霞一家养老送终,与魏霞及其子女关系较为亲近,按照我国传统人伦常理,由魏霞一支后人管理魏姜氏遗产当更为符合先人遗愿;其次,自魏姜氏
去世以来,案涉遗产房屋由小琪、小凤随父母兄弟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并管理,对案涉遗产房屋具有更为深厚的历史情感,且对周边的人居环境也更为熟悉,判定小琪、小凤更有实际能力管养维护案涉遗产房屋,而小柯长期居住漳州,无法对祖宅尽到管养责任,驳回小柯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