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吴日锦 林良标文/图
南安人黄小姐因刮擦事故车辆被暂时扣留,25日,她在派出所开具了车辆放行单,前往派出所指定的停车场取车时,却被强行索要了490元的清障、停车费。而早在2015年,福建省公安厅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搜集证据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接到报料后,海都记者昨日前往南安进行相关采访。
车主:停车场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交钱坚决不放行
“停车场工作人员太恶劣了,不给钱车子就是不给放行,让我去哪里投诉都可以!”在南安江滨北路丰州镇停车场外,黄小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7月12日,黄小姐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在丰州海丝酒店门口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丰州派出所民警在事故
处理中暂扣了车辆,并停放在了这家挂着“丰州停车场”牌子的停车场内。7月24日,事故认定单出来,25日,她拿着丰州派出所开具的车辆放行单前往停车场取车,却被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求缴纳490元的费用。“在派出所,我就和经办民警确认过,他们说不用收费的。”黄
小姐告诉记者,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她,本来要收600多元,490元是已优惠过的。当时她觉得很不合理,争论无果后,黄小姐只好给经办民警打电话,得到的依然是不用支付停车费的答复。可停车场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交钱坚决不放行。
次日,黄小姐让自己店
里的员工再次前往交涉,对方依然坚持收费。无奈之下,黄小姐只好让人先交了费用,开走了车子。在黄小姐一方的再三要求下,对方给她开了一张收款收据。记者看到,这张收据上收款单位落款为“丰州镇停车场”,收款内容是“施救费、停车费”。
停车场:警方没给钱必须收费丰州派出所:每月已给停车场3000元
记者和黄小姐来到停车场,询问事故车收费一事。车场一傅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停车场停放的事故车辆长期以来都要收费。记者问:“既然收费,为何没有税务发票?”该工作人员指了指相隔不远的一处挂着“友联驾校”的房子,让黄小姐去那里找工作人员开。记者询问其两家公司老板是否为同一人,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在友联驾校,工作人员
为黄小姐开具了一张税务发票,但开票单位落款为“南安丰州上堡停车场”。停车场黄姓老板告诉记者,他的停车场是丰州派出所事故车停放指定停车场,但派出所并没有给他费用,所以他们必须收费,费用主要是施救费和停车费。“南安的都要收费,不信你去问。”黄老板说,小车停车费每日20元,施救费正常是200到300元。他还表示,前面7天,他们是不计费的。
根据黄老板说的标准,扣除了7天免费期,记者推算了一下,黄小姐停车应收费共8天,停车费计160元,那么施救费就是330元。黄小姐说,事故地离停车场只有很短的距离,且当时车子只是刮擦,并不存在施救,当时是一名穿便服的男子将车子开往停车场的。记者打开手机导航软件显示,事故地离停车场的距离大约580米。当记者问黄老板,停
车收费的情况有没有提前告知车主,并质疑该车并没有存在施救,黄老板没有正面回答。
随后,记者前往南安市公安局丰州派出所核实,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回应,该停车场确为丰州派出所指定的交通事故车辆停放停车场,但每个月派出所已经支付了3000元的费用,停车场是不能再向警方暂时扣留的事故车车主收停车费的。
相关文件:拖移费保管费由执法机关承担
记者在福建省公安厅主办的福建公安网查询发现,为杜绝“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多年前,福建省公安厅就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这份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发布的文件,第一条是关于拖移车辆费用收取的规定,因搜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第二条中对车辆被扣留、扣押期间保管费用的收取有明确规定:因涉嫌交
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的车辆,因搜集证据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类刑事案件的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包含车辆停车费及管理费。
根据此规定,黄小姐的事故车辆在7月24日事故结案,警方开具放车单之前,是不该被收取拖移费、停车费的。
目前,黄小姐已将此事投诉到了12345泉州市便民服务平台。
律师说法:停车场收费没依据属强买强卖
对此,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志云律师认为,这起事件中,显然停车场的收费并没有依据,属于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2015年福建省公安厅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因搜集证据需要扣
留、扣押的交通事故车辆,拖移以及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警方将黄小姐涉交通事故的车辆扣下,可以视为是证据收集的一种必要方式。但不论是警方也好,停车场也罢,都没有权力收取这一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