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父亲抚养。那么,父亲去世后,母亲是否有权要求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小女孩的爷爷奶奶可以行使抚养权?安溪法院审理认为,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女行使抚养权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其母有抚养的能力和条件,有权请求变更抚养。
案情:前夫身故母亲要求女儿抚养权
2017年2月13日,泉州安溪的詹某美与陈某钦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0月16日,双方生育婚生女陈某茹。2019年10月18日,詹某美与陈某钦办理协议离婚,离
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陈某茹由陈某钦抚养。2019年12月10日,陈某钦不幸身故,陈某茹随着爷爷奶奶陈某恭、詹某梅共同生活。
陈某钦过世后,詹某
美多次与陈某恭、詹某梅协商,要求陈某茹由自己抚养,遭到两位老人拒绝。詹某美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茹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法院:祖父母行使抚养权有前提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陈某茹的父亲陈某钦去世后,詹某美作为陈某茹的母亲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故詹某美要求抚养陈某茹,于法有据,其请求应予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
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从该条文分析,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女行使抚养权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本案中,陈某恭、詹某梅虽有
抚养陈某茹的强烈意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詹某美无能力抚养陈某茹,其要求抚养孙女陈某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因此,安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陈某恭、詹某梅应立即将陈某茹交由詹某美抚养,抚养费由詹某美自行承担。
说法:坚持“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则”
近年来,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在遇到婚姻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人采用调解、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子女抚养权案件的审理,不仅影响着离婚夫妻双方的矛盾化解,更关系着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未成年子女作为弱势群体,在处理抚养纠纷中,
应坚持“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则”。父母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条件下,可以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效力作用于父母双方,一旦行使抚养权利的一方丧失了抚养条件或者抚养能力,另一方可依据法定抚养义务,重新要求行使抚养权利,只有在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能力或者抚养条
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才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未成年孩子陈某茹的父亲去世后,便已失去了抚养能力,事实上缺少履行抚养协议的能力,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母亲,詹某美仍具有抚养的能力和条件,因此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安溪法院遂依法判决未成年孩子由其母亲抚养。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