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丈夫重病住院,为手术向亲友借了10余万元,夫妻俩因为治疗费发生争执。之后,由于其中一笔借款迟迟未还,债权人起诉了夫妻俩,妻子却表示这笔医疗债务与自己无关。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厦门思明法院表示,《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从夫妻间相互扶助的角度,医疗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夫妻俩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
妻子:丈夫曾承诺自己承担债务
去年6月,厦门的小章(化名)因为突发主动脉夹层住院治疗,计划做手术。可在手术前一天,夫妻俩因为10多万元的治疗费发生了争执。妻子阿晴(化名)说,自从孩子出生后,两人就日渐不和,她手中没有
钱,治疗费用要小章自己去借,“但如果借钱,这个债我是不负担的”。
为了做手术,小章向亲友借了10余万元。其中,小章的姑丈借了他2万元,小章也打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逾期未还款,自10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月利率2%。
由于拖延了大半年没还钱,姑丈将夫妻俩起诉到思明法院,要求共同还款。得知消息的阿晴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庭上,阿晴辩称,当
初借钱的时候,丈夫小章对她说,债务由他自己承担,因此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晴还哭诉,小章住院治疗,她在医院守了一天一夜,但没想到的是,偶然间竟看到丈夫手机里有暧昧短信。
法院:夫妻应相互扶助共同负担医疗费
思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小章夫妻俩的借款事实可以确认,但这笔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为该案件审理时最大的焦点。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
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指衣食住行消费支出,医疗保健支出等。虽然小章夫妻俩关系不和,但仍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重大疾病,从夫妻间相互扶助的角度,医疗费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此外,虽然在借钱时小章有承诺是个人债务,但无证据表明出借人在借款时
明确知道这个债由小章独自一人承担,因此阿晴的说法无法被采纳。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丈夫小章及妻子阿晴共同向姑丈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以及利息。
□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