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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群骂上司违法吗?

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为若仅在微信群发言不担责,但若上传至公共空间,则构成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N海都记者 陈晋

上司在整理公司公共网盘时,竟发现有下属辱骂她的聊天记录,愤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作出赔偿。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对领导不满,下属微信群私下辱骂

2019年,晓洋(化名)入职厦门某服饰公司工作,小李、小陈等5人曾经是晓洋的下属。2020年11月,晓洋在整理公司公共网盘时,偶然发现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她仔细一看是小李、小陈等5人建的微信群,因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他们在群里咒骂自己,比如诅咒她“出门被车撞”等等。

此外,晓洋还发现,小陈还通过微信向其他同事及第三方合作公司员工散

播诋毁自己人品及工作的言论。晓洋觉得,小李、小陈等5人发出的信息是在公共网盘,公司很多员工都可以看到,虽然事发后这些截图被清除了,但她仍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

随后,晓洋将小李、小陈等5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5万元。

在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期间,小李等人辩解,他们建立的微信群属于私密的网络聊天空间,没有对外

公开,不会对晓洋造成恶劣影响,属于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聊天的内容也没有歪曲或者捏造事实,只能算是情绪表达的不当方式。

对于为何聊天记录截图会出现在公司公共网盘,小陈解释,这是他操作失误导致的,手机软件自动把截图照片上传了,他并非故意。法庭上,5人当面向晓洋表示歉意,但认为晓洋主张的5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侵犯名誉权,要赔礼道歉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李等5人组成微信群进行聊天,并非在公开空间发表言论,如仅限于该微信群内,则尚不具备公共属性。

但是,小陈将上述聊天记录截图上传至公司公共网盘,致使聊天内容具有了公共属性,聊天内容

中多处对晓洋进行嘲讽、诅咒,存在侮辱性质,客观上构成了对晓洋社会评价的贬损,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现截图内容均删除,小李等人均离职,并当庭道歉,应认定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侵权人所采取的行为已足以消除影响。”思明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经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小陈应向晓洋支付精神损害抚

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随着智能手机的大范围普及以及微信等交流软件、网盘等存储软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普遍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渠道、传播范围、传播速度日新月异,如部分软件存在自动上传、一键共享之功能,侵权内容一旦发表于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区域,就可能构成对对方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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