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今年年初,艺人华晨宇、歌手张碧晨未婚生女问题,引发广大网友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讨论。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未婚生育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刚实施的《民法典》作了详细规定。日前,记者带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继承权等问题,采访了南安市法院家事审判团队队长黄景山,黄法官结合该院办理的真实案例,详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
案例1:男女同居育一女分居后女儿谁抚养
原告陈某束与被告陈某玲2015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6月共同生育非婚生女一名。2019年12月,双方发生争执分居至今。原先非婚生女出生后,由双方共同照顾,现随父亲原告陈某束共同生活,尚未就学。因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未达成一致,2020年4月,陈某束向南安法院起诉变更抚
养权,判令非婚生女由被告陈某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抚养意愿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
被告均认为应由对方抚养,但庭审中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有多大差距。依据实际情况,非婚生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抚养孩子的条件明显优于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明显缺乏抚养能力的情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利后果。
且原、被告的非婚生女不满8周岁,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由原告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父亲意外身亡获赔非婚生女可分配
原告小花(化名)的父亲在某足浴城消费过程中不慎摔倒死亡,该死亡赔偿纠纷于2019年7月经南安法院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确认赔偿其父亲的四名法定继承人各项款项62万元。
因小花系其父亲离婚后与其母亲在未领证的情
况下所生,属非婚生女,且其父亲与前妻还另育有一女,为了避免纠纷,四名继承人均同意将款项汇入四人共同信任的第三人黄某红账户,待后续确定份额再进行分割。但在小花父亲的赔偿款62万元存入黄某红银行账户后,因四人就赔偿款的划分比例有争
议,未达成方案,小花将保管人黄某红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赔偿款。
本案系四名法定继承人之间因赔偿款如何分割发生争议,案件处理涉及亲情维系和家庭关系和谐,法院通过调解,促成了四名继承人就赔偿分配达成和解。
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因父亲去世获得的赔偿款,非婚生子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享有分割的权利,通常按继承顺序原则进行分配。
□法条点睛
针对案例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
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该案结合非婚生女的成长环境及生活状况,认定原告抚养孩
子更有利于其成长。
针对案例2,对于继承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本案所
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若父母立有遗嘱,则应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