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情侣热恋时,你侬我侬,两人相互给付财物频繁,也不在乎钱财往来的“名分”。可曾想有朝一日,昔日爱情不再,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情侣之间“因爱生债”的事,来看看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案例情侣关系破裂 女方要求返还200万元
小章(化名)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8年,44岁的她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邂逅了刚步入社会工作的小君(化名)。当时27岁的小君英俊潇洒、风趣幽默,一下打开了小章的心扉。
“宝贝,我发誓这辈子都与你在一起。我们可以在风景如画的小区里拥有自己的家,每天开车接送你上下班,让你成为最幸
福的女人!”小君的话让小章深信不疑,重新燃起了对婚姻的渴望。
彼时,小章经济条件优越,而小君初出茅庐。为了让小君描述的美好生活成为现实,小章为小君各种需求买单成了家常便饭。小到买手机、买电脑,大到支付买车、买房的首付,小章均会向小君转款。
不承想,双方交往近一年后,小章和小君关系
破裂。小章一纸诉状将小君起诉至思明法院,要求小君返还恋爱期间她向其转的款,共计200多万元。小章主张,恋爱期间双方对转账的性质认识是模糊的,关系破裂后,这些模糊的转账应自然而然转化为借款,且小君也曾表示还款。但小君抗辩,转账系发生在双方热恋期间,讼争款项系小章自愿赠与,双方未有借贷合意。
法官说法情侣间转款是否要还需看性质而定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符合“借贷合意+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小章提供的与小君对话录音记录显示,小君在录音中确认小章向其转账的金额与小章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一致,且小君承诺会还款,因此讼争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最终,思明法院判决小君应偿还小章讼争款项,并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为止。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么应予返还;如果是赠与,那么不必予以返还;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恋人之间常会通过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这些钱财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法官还提醒,恋人之间
的转账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明确约定转账的内容性质,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发生纠纷往往难以举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账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