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旅客意外身亡机场需要担责吗?

法院判决,元翔航空港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必要救助措施,不需要担责

唐昊/漫画

N海都记者 陈晋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通常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

一名旅客在机场突然晕倒,机场也紧急采取了抢救措施,那么机场是否还需要担责?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机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

旅客机场晕倒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3日,杨某乘坐长安航空公司9H8355航班抵达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在机场内乘扶梯下行时摔倒。据杨某亲属说,当时机场地勤人员就在事发地点附近,却袖手旁观,未对杨某有任何施救措施。直至20分钟后,机场医务人员才陆续赶至现场对杨某进行施救,但为时已晚,杨某已无生命体征。因此认为,杨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机场未及时提供有效施救措施,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的。元翔航空港公司作为机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元翔航空港公司相关

人士表示,从现场监控视频可知,当时杨某所乘扶梯处于平稳运行状态,杨某在搭乘扶梯下行途中突然晕倒,并非摔倒。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关停扶梯、疏散人群,并立刻通过对讲机、手机等方式通知机场急救中心值班人员。值班医务人员接报后,约8分钟赶到现场,并立即采取了心肺复苏、输液等积极救治措施,并提供救护车辆,协助将杨某抬上救护车并转送至长乐区医院进一步救治。该人士表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他们已经尽到安全防护及救助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机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今年3月,长乐法院审理认为,元翔航空港公司其他地勤人员并不具备专业医疗急救知识,在已经通知机场急救中心的情况下,合理等待专业人员对杨某进行救治,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强求其贸然对杨某采取急救措施。当时正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没有专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亦不应对非医务专业人员苛求过高的救护义务。

此外,杨某有4年肥

厚性心肌病病史。长乐法院推定,杨某属于因自身疾病所引发的猝死,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死亡是由元翔航空港公司直接造成的。一审判决元翔航空港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长乐法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杨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该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

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相应减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本案中,杨某亲属未能举证机场方的救助行为、救助时间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机场方已及时实施了救助行为,故杨某亲属要求机场方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点睛

近年来,在公共场所猝死事件时有发生,如马拉松、球赛等。那么,发生上述情况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者经营者是否需要担责?

记者了解到,除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方的责任外,《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了自甘冒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