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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银行贷款再转贷借贷合同无效

罗源一男子抵押房产,将贷款借给朋友赚利息;法院认定,套取信贷资金转贷部分借贷合同无效,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建隆/漫画

N海都记者 陈晋

为赚取利息,福州市罗源县一男子抵押房产从银行贷款百万,将其中59万连同自有资金3万转借给朋友,可朋友支付部分本息后,就再不偿还。欠债还钱不是天经地义?男子诉至法院,让他没想到的是,法院认定,套取信贷资金转贷部分借贷合同无效,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男子抵押房产套贷转贷赚利息

2017年初,罗源的薛某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小张借62万元。为了赚取利息,小张于2017年1月,通过微信转账3万。同年5月,

小张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随后,他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借给薛某59万元。2017年6月,薛某出具了一份

借款金额为62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一年,但未约定利息。

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薛某通过多种方式先后向小张还款

184500元,剩余本金、利息均未偿还。小张多次催告薛某还款均未果,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利息打水漂

罗源法院审理认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小张于2017年1月出借给薛某的3万元借款为自有资金,应予以确认,而2017年5月出借给薛某的59万元借款系银行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59万元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查明,薛某实际已偿还小张194500元,薛某每月较有规律地支付给小张3300元,可推定利息为月利

率0.53%,因此3万元借款的利息应按照月利率0.53%计算,这部分资金是自有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于59万元的借款,是套取信贷资金转贷,因此该部分借贷合

同无效,故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利息部分的约定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应返还小张借款剩余本金427068.56元。小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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