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房产约定赠送给了孩子,约定两个儿子要提供给两位老人居住,并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每人应支付赡养费50元/月,但孩子反悔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宣判《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居住权”案件,判决老人享有房产居住权。
50元赡养费不愿给却索要父亲财产
黄某与其丈夫老陈育有两子两女。1995年,老陈与两个儿子大陈、小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位于福州台江区中平路的一套房屋回迁后,产权归大陈、小陈共同所有,但前提是要提供给两位老人居住,并共同
履行赡养义务,每人应支付赡养费50元/月。两个儿子也同意上述约定,并在协议书上签字。两个女儿则表示放弃房屋的产权,并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由于老陈的这套房屋是原单位分配,且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在老陈过世后,原房产产权登记至妻子黄某名下。2009年12月,黄某与两个儿子大陈、小陈另签书面协议,对房屋回迁产权赠与事项进行了追认。但此后,小陈始终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连50元的
赡养费都没有给其母亲黄某。
2020年9月间,黄某与政府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位于台江区中平路房屋面临拆迁,小陈遂向台江法院起诉,要求根据协议进行分家析产。
法院判决在共有产权房设立居住权
据悉,老陈原先位于台江区中平路的房屋回迁后,分得双湖新城两套分别为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45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归大陈和小陈共同所有,6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大陈所有。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
黄某与儿子大陈、小陈之间的书面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对补偿安置房产产权进行了分割。但鉴于黄某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为保障老人晚年老有所居,台江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黄某享有大
陈、小陈共有房产的居住权,即在双湖新城45平方米的安置房设定了居住权,且大陈、小陈应配合黄某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台江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像上述的不赡养老人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一对夫妻膝下无子,丈夫因病
深知自己不久于人世,担心其过世后老伴无人照料,便通过书面遗嘱方式将名下房产赠与其侄子,同时在该房产上为其老伴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法官还提醒,在设立居住权时,一定要书面约定并办理登记。
□法条点睛
设立居住权应书面约定并登记
《民法典》第十四章6个法律条文确立了我国的居住权制度,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所订立的书面合同、遗嘱约定,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并经依法登记而设立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
十六条规定:居住权就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按照合同约定,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用益物权。
法官说,在设定居住权时要注意一些事项,
即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居住权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不得转让、继承。被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居住权的设立需当事人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购买房产时应查明房产是否设立有居住权,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