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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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附近停车场摔伤超市担责吗?

平潭一女子要求超市赔偿10万元;法院认为,事发地虽非超市经营场所,但为其车辆出入通道需进行管理,超市应赔偿30%损失,而顾客也需注意安全,应承担70%责任

N海都记者 郑旭

平潭一女子在一家超市购物后离开时,在超市门口附近停车场的钢板上滑倒骨折。于是,她将该超市告上法院。她认为,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需要承担责任。而超市方面则认为,该女子受伤地点属于公共区域,并非超市经营场所,超市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超市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最近,平潭法院审结了此案。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也应有自己的慎重和注意。最终,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超市赔偿原告30%的损失。

停车场地面钢板太湿女子滑倒骨折

去年5月,家住平潭的薛女士前往城区的一家超市购物,购物结束后准备离开超市。超市门口附近有一块钢板,刚好那几天下雨,地面湿滑,她一不注意就在钢板上“滑倒”了,受伤

导致骨折。

事后,薛女士将该超市告上法院,认为其摔伤的原因是钢板湿滑加上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管理义务,超市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

失合计10万元。

而超市方则辩称,薛女士的摔伤地点是距离超市购物中心约30米处的公共电动车停车场,并非超市租赁地,属于公共区域,超市无需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薛女士受到伤害是自己走路不注意、不谨慎导致的。超市方认为薛女士的摔伤和自己没有任何关联,拒绝提供经济补偿。

法官:双方皆要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中,法官认为,薛女士系购物结束后离开超市,在距离超市门口约15米的电动车停放点路口钢板一侧摔倒受伤,该电动车停放点为消费者进出超市提供了便利,超市亦从中受益,虽然该位置

在超市实际经营场所外,但仍是超市车辆的实际出入通道。因此,其仍应对该区域进行合理范围内的管理。

“现场照片及视频监控显示,在超市的车辆进出装卸货时会产生大量水

渍导致路面湿滑,但未见有醒目的提示牌,因此,薛女士的受伤与路面湿滑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官表示,超市虽然有过错,但薛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安全具有慎重的

注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超市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情况,法院酌定薛女士应当自行承担70%的责任,超市赔偿薛女士30%的损失,判决超市赔偿薛女士3万元。

□法条点睛

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还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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