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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转让先前会员无法解约?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N海都记者 陈晋

因健身机构转让或倒闭等引发的纠纷,近年屡见不鲜,许多消费者由于维权成本高,被迫接受健身机构提出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的转让服务方案,更有甚者,面对健身机构跑路,追讨无门不得不自认倒霉。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福州某健身机构向会员退还私教课程费用39500元、会员费3200元。

健身馆突然转让会员无法享受服务

方女士是一名健身爱好者。2019年5月26日、2020年5月18日,她先后在上述健身机构花费6000元,办理了24个月VIP会员,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6日。她还陆续购买了54节常规课程、76节康复课程以及36节复位课程,共计65700元。其中,常规课程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6日,康复课程有效

期至2020年10月30日,复位课程有效期至2021年1月25日。

2020年7月31日,这家健身机构告知会员,因与一家运动公司达成战略合作,门店将于8月1日闭馆进行装修改造。同时承诺,9月1日重新开业后,会员原先办理的健身卡与课程不受影响,有效期也相应地顺延28天。

但这家健身机构重新开业后,方女士被告知,她的会员已过期,其他课程所剩时间也遭“腰斩”,这让她无法接受。她认为,健身机构作为合同签订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经同意擅自将健身服务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其无法继续享受约定的健身服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健身机构违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台江法院相关人士介绍,在庭审期间,这家健身机构辩称,他们与某运动公司达成合作,共同为会员提供服务,因此,他们仍然是案涉合同的履行主体,“即便将疫情期间与装修期间未营业的行为视为未履行合同,也仅为合同的迟延履行,并非根本性违约,无法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疫情期间,这家健身机

构于2020年1月20日停业,2020年5月8日恢复营业,加上先前因装修导致的延期,应按30天计算,方女士的会员和课程次数、时间等应顺延139天。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健身机构主张其与某运动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也未能证明其提供的服务仍维持原水准。因此,方女士的合同相对方发生变更,案涉合同的履约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该健身机构无法按原合同继续为方女士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台江法院判决,解除方女士与健身机构订立的会员协议和三份私教课程协议书,并判令健身机构向方女士返还课程费39500元与会员费3200元。

□法条点睛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表示,《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民法典》第566条还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卓求存律师还提醒市民,办理健身卡时,应考察健身机构资质、口碑,对频繁更换店名、经营者和场地的应提高警惕。同时,谨慎购买低价卡、预付卡,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私教的口头承诺,应签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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