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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捕鱼被判承担环境修复费

石狮一男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拖网方式捕捞作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1588元

N海都记者董加固法制网

非法捕鱼,会破坏到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石狮男子李某因此不单被法院判刑,还要承担环境修复费用。昨日,记者获悉,石狮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11588元。

禁渔海域内用框架电拖网捕捞

据了解,前段时间石狮男子李某驾驶渔船,来到晋江深沪湾附近的禁渔区海域内,使用禁用的框架电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仅隔一日,李某驾驶的这艘渔船,便被泉州海警局

石狮工作站查获,现场发现作案工具及渔获物700多公斤,上述渔获物经清点后被放生或倾倒海中。经专家评审,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渔业生态整治费+资源修复过渡期损害费)为

11588元。

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石狮法院组成大合议庭(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审理由石狮检察院提起的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破坏海域生态平衡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李某使用电拖网作业形式捕捞水产品,致使渔业资源遭受相当程度损失,对当地海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

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1588元,并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记者了解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它被称之为“绿色民法典”,因

为其不仅确立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还以分布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的绿色条款,对于环保事业和民事立法均具有风向标意义。如在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了生态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等途径,为环境公共利益救济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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