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刚买三天的崭新摩托,碍于朋友情面出借,哪知朋友又交由他人驾驶还超载,结果发生事故二死二伤。《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厦门翔安法院审理此案,因对涉案车辆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车主及朋友被判分别承担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碍于朋友情面借出刚买三天新车
近期,年仅13岁的小蔡在厦门一摩托车店买了辆女式摩托。购车后,小蔡没办牌照,也未购买保险。
购车后第三天,16岁的小黄向他借车,碍于朋友情面小蔡将车出借,而小黄又将车交由16岁的
小许驾驶,载着他还有小唐、小钟上路,小唐蹲在踏板上,其他三人挤在座位上。
当晚9时许,摩托沿国道324线行驶时,撞到停在应急车道上的一辆重型货车,小许和小唐当场死亡,小钟和小黄受伤。
警方认定,小许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小唐、小钟及小黄无责。事后,因与承担主要责任一方的赔偿协商不成,小唐家属将小许监护人、小蔡及小蔡监护人、小黄及其监护人、涉案摩托车行告上法庭。
法院: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出借人应担责
法院认为,小蔡明知小黄是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资格,仍将无牌车辆出借,而小黄又把车借给小许驾驶,而小许同样是未成年人,也无驾照。小蔡、小黄未对涉案车辆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蔡、小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合格,车行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对小许应承担的主要赔偿责任(70%)部分,由小许、小蔡、小黄、小唐按6∶1∶1∶2责任比例承担,判处小许监护人赔偿小唐家属52万余元,小蔡及其监护人赔偿8万余元,小黄及其监护人赔偿8万余元。
律师:
受害者有过错可减轻司机赔偿责任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蒋双灌律师表示,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故中,小蔡和小黄作为未成年人,将摩托车交给小许驾驶,就没有对摩托车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蒋律师说,本案中,虽然小唐是受害
者,但因为他蹲在踏板上,已明知存在危险,且阻碍驾驶员视线,在认定赔偿上可以减轻小许的赔偿责任。
蒋律师提醒,将自己车辆外借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情况,包括年龄、有无驾照、有无喝酒、身体状况、开车技术等。同时,对方在搭乘自己的车辆时,也要提醒乘车人戴好头盔或者系好安全带。
□法条点睛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小唐系无偿搭乘,也知道小许是未成年人、无驾照,且车辆属于超载情况,且蹲在踏板上客观上阻挡驾驶员视线及妨碍驾驶,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小许的赔偿责任。而涉案车行有相应资质,车辆经检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