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类新兴商业险种颇受追捧,但由其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16年4月,杨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为其与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当日,保险公司即向杨先生出具了保险单,为他与某银行之间的贷款35000元承保。同年4月16日,银行向杨先生发放了贷款。由于杨先生未按约偿还本息并支付保费,导致保险事故发生。2018年3月6日,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偿还本息。
今年6月8日,保险公司诉至南安法院,认为杨先生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真实案例。
逾期未还款保险公司起诉
2016年4月,杨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为其与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之后双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贷款金额为35000元、保险费为17416.08元,分36个月付,每月还款本息1075.11元、保险费483.78元。
当日,保险公司即向杨先
生出具了保险单,为他与某银行之间的贷款35000元承保。同年4月16日,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合同,银行向其发放贷款35000元。由于杨先生未按约偿还本息并支付保费导致保险事故发生,2018年3月6日,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偿还本息17761.26元,同时收到银行出具的《代偿债务与
权益转让确认书》。
今年6月8日,保险公司诉至南安法院,认为杨先生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支付理赔款17761.26元、保费1875.53元以及违约金(以14291.6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日止,按年化利率24%计算)。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良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杨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起诉金额较高,其目前经济状况困难,希望能减免或延期还款,但保险公司代理人称调解权限已由公司指定,无法变更,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找到突破口,张法官又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明确他们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7月20日,张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一边对杨先生强调其败诉风险以及调解的保密性;另一边对保险公司强调其执行风险以及
调解的高效性。张法官一番分析说理后,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照新规定降低保费、违约金等费用,并同意被告分期还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先生分期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款、未付保险费及违约金合计27000元,一场矛盾纠纷就此成功化解。
说法:约定违约金过高可请求减少
张法官介绍,个人借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借款大多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其不是不肯偿还,而是由于生活拮据或经营不善暂时无法偿还。因此,调解要从双方权益出发,既要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借款人承担应该履
行的义务。
该案中,从法律事实来看,该案对杨先生明显不利,其一旦败诉,无法及时履行判决债务时,则将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保险公司胜诉机会大,但其与杨先生约定的违约金高达日利率千分之一,明显背离了其实际损失,且保险
公司胜诉后面临的全款执行到位风险高,判决实际执行到的款项金额和收回款项也是一个难点。而该案的处理结果,既缓解了杨先生资金周转困难的窘境,解决了保险公司追偿难的困扰,又有助于杨先生树立生活信心和诚信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法条点睛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有关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