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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店病发死亡酒店是否应担责?

《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等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海都记者 陈晋

年过花甲的老人在就诊之后入住附近酒店,结果突然发病,独自乘坐电梯下楼时昏迷,虽被酒店送医,但还是不幸离世。死者家属将酒店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酒店承担此次安全责任损害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给予赔偿金90万元。这种情况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期,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酒店基本设施的安全,以及在发现顾客受伤或生病后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等。”据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母亲入住酒店后发病家人未随看护

年过花甲的阿芝(化名)因肺炎,于2019年7月3日在厦门中山医院就诊,当晚,阿芝在两个儿子的陪同下入住厦门一家酒店。之后,两儿子有事暂时离开。20:30,阿芝发病独自乘坐电梯下楼求助;20:33,阿芝在电梯吐血昏迷。之后,酒店的顾客在乘坐电梯时,发现了昏迷的阿芝并告知酒

店工作人员。随后,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于20:44抵达酒店,将阿芝送至中山医院抢救,该酒店垫付了相应的急救费用。当晚9:35阿芝因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母亲突然离世,阿芝的儿子将酒店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酒店承担此次安全责任损害事故

的全部责任,并给予赔偿金90万元。阿芝的儿子认为母亲病发死亡,是因为酒店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导致其母亲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未尽到急救义务。

酒店方认为,老太入住时没有异常表现,酒店发现老人晕倒后,及时赶到现场并拨打120送医。

“因为不清楚情况,加上医院离得很近,所以不敢贸然挪动老人,而是先把电梯降至一楼,保持通风。”酒店方负责人说,酒店经理也陪同就医,垫付急救费用。但死者本人及家属存在过失,子女未充分看护,且老人子女在接到老人求助电话后,未及时与前台工作人员沟通。

酒店已尽相关义务法院驳回死者家属诉求

厦门思明法院审理认为,阿芝昏迷至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间隔不到3分钟,自发病至被送医抢救不到11分钟。在此期间,酒店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保持电梯空气畅通,并全程陪同救治、垫付医疗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而且阿芝昏迷时无明显阻

碍呼吸情况,酒店工作人员考虑到医院距离酒店较近,且不了解病情不敢擅自挪动,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驳回了阿芝家属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酒店基本设施的安全,以及在发现顾

客受伤或生病后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等。”

法官表示,若顾客在酒店中突发急病或受伤,既应考察酒店是否履行了上述义务,也应考虑顾客自身或其家属是否有过错。比如,明知自身存在危险疾病,是否告知酒店,亲友是否尽到充分陪护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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