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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争抚养权孩子意见也要听

平潭一男子为让女儿就读重点小学,申请变更抚养权为自己,未获法院支持;法官表示,应考虑孩子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并尊重孩子的意愿

N海都记者 郑旭通讯员 李华峰 何艳

夫妻离婚后,孩子长期跟着母亲生活,这时候父亲提出想要变更抚养权,能行吗?平潭一对夫妇因争夺女儿的抚养权,闹上了法院。父亲林某为了让女儿小吴(化名)就读附近的重点小学而提出变更抚养权申请,母亲吴某则认为其提出变更抚养权没有事实依据。

而对小吴来说,她自己并不愿意脱离母亲,去和父亲生活。平潭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小吴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意愿,认为其父亲变更小吴抚养权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随后,林某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福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为争女儿抚养权他将前妻告上法院

林某与吴某结婚后有了女儿小吴。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吴由母亲吴某抚养。

父母离婚后,小吴都是跟随母亲吴某生活学习,并且一直念到小学。但作为父亲的林某爱女心切,想让孩子就读于自己家附近的重点小学,于是

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要求变更小吴的抚养权由其抚养。

但抚养权变更申请引发了小吴母亲吴某的反对。吴某辩称,其目前单

身未婚,有稳定收入,名下在福州、平潭均有房产,且有轿车。小吴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生活成长,林某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孩子希望维持现状法院予以尊重

经审理,平潭法院认为,原告林某所举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满足法律规定的抚养权变更条件,且本案中,小吴的年龄已满8周岁,经征询小吴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维持现状,无需对抚养权进行变更,法院予以尊重和考虑。

法院综合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日常生活的稳定性,小吴由母亲吴某继续抚养为宜,原告要求变更小吴抚养权的理据尚不充分,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但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吴某在离婚时自愿将婚生女小吴的抚养权交给吴某,且吴某并没有发生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根据本案实际以及考虑小吴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子女的意愿,小吴的抚养关系应继续维持现状,不宜再作变更,故不予采纳林某关于变更婚生女小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点睛

孩子已满8周岁变更抚养权需孩子同意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年满8周岁的子女

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同时,法官强调,除非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同时,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该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子女同意后可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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