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杨江参
通讯员尤燕玲
晋江某小区工程项目的内外墙需搭设钢管安全架,工程层层转包,工人在搭设钢管架时出意外。在处理事故赔偿事宜时发生纠纷,于是工人将工程相关方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近日,晋江法院磁灶法庭通过公道互联智慧庭审云平台,成功调解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工人意外受伤赔偿起纠纷
曾某承包位于晋江市西园街道某小区工程项目的内外墙钢管安全架搭设工作,后将工程分包给余某,余某又将工程分包给王某乙,王某乙雇用王某甲从事搭设钢管架杂工工作。
2020年12月31日,王某甲在该小区拆卸内墙钢管架施工作业中,不慎从14楼摔到13层楼的板面,随即被送往医院,共计住院治疗37天,花
费医疗费12万余元,该费用由余某垫付。事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甲为十级伤残。前不久,王某甲、王某乙、余某及曾某因赔偿事宜发生争执,王某甲诉至晋江法院,要求各相关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各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属于工程层层转包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雇员因工受伤的赔偿纠纷,雇员与实际施工人间的私下关系较好,案件宜调解处理。法官一方面通过向王某乙、余某及曾某阐明雇员提供劳务受害、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情理角度说明雇员务工赚钱的艰辛;另一方面通过向王某甲分析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分担,提醒王某甲在本案中也
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告知王某甲本案系层层转包,追加上级承包人将导致诉讼周期拉长,最终四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今年8月,因王某乙、余某及曾某身处异地,为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承办法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互联智慧庭审云平台调解,王某甲、王某乙、余某及曾某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扣除余某已支付的12万余元,王某乙、余某及曾某自
愿赔偿王某甲11.5万元,该款已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转账至王某甲的银行账户。王某甲表示不再因此事向王某乙、余某及曾某主张任何权利。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王某甲、王某乙、余某及曾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促使王某甲、王某乙、余某及曾某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数发生在农村建房、装饰、装修等作业中,而接受劳务一方又大多数是个人。为提高自身的风险抵抗能力,作为实际施工方,应为雇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作为劳务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提供劳务时应选择正规的施工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