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离还款期限还有5个月,连江的阿亮(化名)就不再还本付息,虽经债权人多次催讨,仍称无力还款。那么,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出借人能否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借款?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提前还款,阿亮须偿还15.5万元及利息。
离还款期还有5个月明确表示无力偿还
2017年4月13日,阿亮因有资金需求,向阿强(化名)借款20万元,阿亮出具的借条载明月息为1.5%,之后,双方又口头变更为月息2.5%。
至2019年6月,阿亮每月按月息2.5%支付5000元利息。2019年7月,陆续偿还本息共计5万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每月定额向阿强还款
3875元。
此后,由于资金紧张,阿亮与阿强商量后,再次出具借条,确认欠15.5万元,还款期限9个月,至2020年12月28日,月利率2%。
但自2020年8月起,阿亮再未支付利息。虽经多次催讨,阿亮坚称无力还款,让阿强到法院起诉。当月17日,阿强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
法院:不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提前还款
庭审中,阿亮辩称,双方约定的月利息就是1.5%,此外,借款尚未到期,阿强也无权要求提前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借条有约定,但后续还款中均按2.5%支付利息,且微信聊天记录中,阿亮也确认扣除其2020年1月还款2000元,并于2020年3月28日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尚欠本金15.5万元。据此认定,二
人口头变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
而在重新签订的借条中,约定2020年12月28日还本付息,但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来看,阿亮已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阿强依法可要求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阿亮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最终连江法院判决阿
亮偿还15.5万元及利息。阿亮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阿亮依约偿还本息,阿强就无权要求提前还款。”
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阿亮在合约期间已经不履行主要债
务,这种情况下,阿强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依《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上述案件中,根据阿亮的行为,阿强可以解除合约,要求阿亮提前还本付息。
□法条点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