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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被罚款10000元

鲤城区对闽C8307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

海都讯(记者 田米通讯员赵美缘)2021年5月23日18时12分许,高某驾驶C8307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泉州鲤城区南环路1227号路段时违法变更车道,与同向右侧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剐,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高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6月20日9时53分许,高某驾驶闽C8307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环路656号路段时,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货车前部追尾碰撞该小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高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驾驶员高某在一个月内驾驶C8307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南环路发生两起交通事故、且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鲤城大队启动了深度调查程序,并及时将本案相关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

2021年8月17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闽C83076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泉州市豪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办主任黄某未通过考试,未取得安全员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

法行为。

2021年8月20日,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泉州市豪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警方提示: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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