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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彩礼也不还?

《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律师认为,即使双方登记结婚,遇特殊情况,也可要求返还彩礼

N海都记者

陈晋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现今,婚前给付彩礼仍是普遍的习俗,而因彩礼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给了20余万彩礼结婚不成钱也没了

2020年9月7日,小施(化名,男)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白(化名,女)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小施的舅舅就作为中间人与小白的养父母见面,商谈结婚事宜。双方家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

约定小施和小白结婚的彩礼为20.3万元,外加50克重的金项链。

同年10月6日,小施来到小白家提亲,并将彩礼20.3万元现金及一条金项链交予小白养父母。次日,

双方举办了订婚酒宴。之后,两人未共同生活,也未领取结婚证。不久,小施和小白之间发生矛盾,最终双方未能缔结婚姻。

“现金和金项链几乎是我全部的储蓄,既然双方没

结婚,应该要拿回来。”为了讨回原先给小白的彩礼,小施多次联系小白,要求退还彩礼,遭到小白拒绝,最后小白索性消失,不理小施。一怒之下,小施将小白及其养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多次协调被告一方退还部分彩礼

闽侯法院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联系当事人并听取双方的意见和看法。

小施认为,自己当初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在婚姻未实际缔结,对方理应将彩礼退还。小白养父母则称,双方办了订婚酒,已经对女方的名誉造成了影响,就不能退还彩礼。双方矛盾尖锐、

僵持不下。

记者了解到,为缓和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分别对原被告进行多次调解,促成双方同意在退还金额上各作让步,但最终还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闽侯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调解期间,承办法官再次梳理案件情况后,认为目前症结在于小白家人对法

律规定认识不够,愿意退还的彩礼金额过少。

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双方仅办了订婚酒,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层面并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彩礼。”该人士说,承办法院还向小白家人说明,不予退回大部分彩礼,于法于理无据。

最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小白一家人愿意退还彩礼16万元现金及金项链。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表示,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结婚男女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应借婚姻索要高价彩礼。“小白和小施虽然办过订婚酒,但从法律层面,他们并未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不受《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卓求存律师还表示,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在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上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像这样的情况也大有人在,高额的彩礼导致家庭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有时法院在审理或者调解时,也会考虑当事方的情况,支持返还彩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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