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陈江燕通讯员李孔辉翁迪州)今年8月,来自福州马尾的两渔民连某甲、连某乙因违法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件移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后,经审查,检方认为,两人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为有效发挥以案释法作用,达到更好的办案效果,9月23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农业农村局、琅岐镇政府,在琅岐岛上,对上述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案发地乡镇的村干部和渔民代表旁听,给渔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
据介绍,8月3日上午,连某甲、连某乙驾驶船只到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附近海域违法捕鱼。福州海警局马尾工作站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两人驾驶的船只违规装配有发电机、蓄电池以及连接有拖网设备的多功能电子脉冲器等电捕装置,现场查获鱼获18.95公斤。
经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涉案渔具和供电装置进行勘验,认定系采用禁用方法电捕作业。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
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认定系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经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鱼获共18.95公斤,价值593元。
9月13日,连某甲、连某乙自愿与福州市琅岐经济区鲲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购买鱼苗协议,购买10000元鱼苗并委托实施增殖放流。
经审查,检方认为,连某甲、连某乙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但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拟对连某甲、连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9月23日公开听证会上,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
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两渔民家族沿袭在闽江上从事渔民职业,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且犯罪情节较轻,支持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最终,检方对连某甲、连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检方也提醒,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记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不要幻想在法律面前有“漏网之鱼”。公开听证会后,渔民纷纷表示将接受此案教训,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绝不违法实施捕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