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记者 唐明亮 郑旭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正确打开方式,开放共享是互联网的应有之义。但是,随着无序竞争的加剧,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屡屡修筑“围墙”,将竞品通过封禁的方式予以限制,给用户使用造成不便,不利于互联互通平台生态的构建。用户在各大平台自由穿梭的场景不应只是憧憬,给用户一个畅通的网络世界,应是所有互联网企业共同努力的方向。
“保障合法网址的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严重影响用户体验,损害用户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9月13日上午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作上述发言,要求在9月17日前各互联网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近日,由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办的“新技术、新经济到新制度”跨学科沙龙在南开大学举行。计算机、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就“数据治理与开放创新的实践与思考:从公共数据到社会数据”“数字平台的行业分类与市场分类研究——兼论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协同”“新制度下平台开放共享的条件与法理基础”等三大单元主题展开研讨、分析,共同探索新时代经济、技术创新和新制度发展的新路径,助力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的构建。
打破数据孤岛,鼓励平台开放创新
东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复杂网络系统安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姚羽作为第一单元主题“数据治理与开放创新的实践与思考:从公共数据到社会数据”的主讲人,他认为,数据孤岛问题不仅仅是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数据交换共享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对数据进行合理的整合,形成更大规
模的开放平台。
他表示,目前社会发生重大转变,已经从人与社会实体的结合转向真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结合。这种转变使线下线上的互动变得频繁,也是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一个抓手。
在数据开放创新的思考上,他提到,数据平台的建设,最终的价值在于应用创新,需要依靠数据分析来实现。
而越是深度分析,越需要政务数据的开放和增加数据维度,增加数据维度又需要公共数据的开放,才能把需求支撑起来。不过,对于公共数据的开放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共数据开放的现状想支撑企业的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也是目前在信息化建设中,一些城市愿意让大数据部门组织统一采购社会数据,以此进一步促进数
据市场化要素的不断提升。
“社会上公共数据的开放已初具形状,但是想要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体制问题。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的有效运行,是数据开放创新的重要前提,因而数据交易在未来仍然需要探索。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成数据交换,通过平台API接口完成数据开放。”姚羽说。
数据治理与开放创新的实践与思考:从公共数据到社会数据
平台互通、数据开放是应有之义
姚羽从公共数据治理的实践和数据开放创新和思考回答了数据治理与开放创新的实践与思考这个命题。
他认为,社会发生了重大转变,已经从人与社会实体的结合转向真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结合,大数据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进步和升级,而是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一个抓手。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着手大数据的建设,用在行政、城市规划等决策中。
但他同时强调,数据应该要开放,比如鼓励使用社会数据、鼓励整合社会数据、向大数据平台汇聚等。总的来说,他认为公共数据的开放是初具形状,但是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体制机制问题。
解决“数据孤岛”问题,需实现互联互通
关于数据的共享,在沈伟华看来,互联网巨头企业收集了很多数据,但多数企业做的数据还只是停留在“数据孤岛”的领域中,就算是同一个企业的数据也存在着壁垒。
其次,沈伟华认为,新技术如何去实现数据治理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命题。技术能不能为它提供服务?能不能让这个东西变成现实?沈伟华表示,应该努力去发展数据治理技术,未来服务于我们的社会治理、数据治理以及更大的范畴,未来这块将是计算机领域重点发展的大数据技术之一。
扩大公共数据的开放力度,快速有效打通数据联通
提到公共数据开放,周永道表示,应该把不同部门的公共数据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有利于让技术多“跑路”让人少“跑路”。但他同时也强调说,整合数据非常困难,有些是技术层面有些是部门利益,虽然国家有在积极推动,但如何去整合这些公共数据仍是未来主要命题之一。
周永道还提到了公共数据的开放问题,他认为当下我国的公共数据的开放力度尚且不够,难以搜索到一些细化的数据。他提到,假设在保证敏感性问题的同时,适当开放公共数据,有利于全国人民参与数据分析,而且有利于监督相关部门。
所以,周永道建议,第一是扩大公共数据的整合力度以及开放力度,这对现代治理也会带来好处;第二需要快速有效地打通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之间相互的应用,促进数据共享尽快落实。
推进数据联通,优化营商环境
韩伟则更多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解答了数据的开放和治理问题。他认为智能政务水平的提高,是越来越重要的指标,目前贵州和北京都建有数据交易中心,未来这也会成为一种新的竞争趋势,是值得期待的。
关于数据的共享,韩伟认为,应该积极打通新系统的建设,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在政府的大系统中嵌入子系统。未来,智能政务将以数据为核心,对营商环境产生优化作用。
但作为法学专家,韩伟也强调,不同数据类型跟竞争法碰撞会产生不同的故事和问题点,这可能也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需要技术专家、法学和经济学专家从他们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知识体系发挥作用。
推进科学监管规范大型平台限用过度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原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第一、二届成员于立从经济学角度围绕“数字平台的行业分类与市场分类研究——兼论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协同”主题展开第二单元的演讲。他认为,互联网的初心是互联互通,应避免大型平台限用过度,特别是对提供“非争用+可限用”的共享品的平台的市场监管,要避免“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俱现,尊重和发挥市场交易规律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有关平台权利、数据产权等问题,应根据平台类型进行研究,需要区分行业和市场的边界,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科学监管。
于立对平台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基础设施平台,营收模式是基本收费,譬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第二类为广告主导平台,营收模式为单边收费,譬如,百度、新浪、微信、网易等;第三类为一般应用平台,营收模式为双边收费,譬如,淘宝、滴滴、美团、饿了么等,分别针对这三类平台的市场特征和行为特征提出了监管策略,认为第一类平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为适宜,反垄断需要慎重,第二类平台行政执法可以主动,但缺少
案例,第三类平台行政执法应当审慎,法院司法应当多担重任。
于教授还指出,对于第二类平台广告主导平台而言,目前法律上仍是空白,基础设施特征隐蔽、网络外部性突出、跨界杠杆作用大、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滥用行为认定困难,拒绝交易或限定交易行为常发,致使中小平台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还有就是行业分类和市场分类,很容易让人混淆,但它们其实是两回事。行业不等于市场,不能作为市场竞争的依据,而引申出来的行业监管也不等于市场监管。”他表示,行业分类固定少变,其靠的是结构调整,而市场分类灵活多变,靠的是优胜劣汰。
一边是指产业,另一边则代表竞争,这其中就包括了反垄断法和消费者利益。对行业分类与市场分类,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问题,他建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应该职业化、专业化,让委员有固定的任期,而不是一味地让委员会成员兼职化,这势必会制约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同时,随着反垄断的案件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也应该成立反垄断法庭,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
兼论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协同
反垄断应专业化和职业化
在于立看来,行业不等于市场,引申出来的行业监管不等于市场监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应该职业化专业化,不能采用兼职或者复职的形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应该成立一个反垄断法庭,就像知识产权法庭一样,反垄断的事情未来会越来越多,第三类平台监管应该由法院做而不应该由行政执法做。
此外,应该建立一个国际竞争性组织,和WTO类似。于立表示,未来国有企业还有很多情况都面临这个问题,中国应该积极倡导筹备建立国际竞争组织。
平台竞争治理应以反垄断法为先导
平台经济的监管,应以反垄断法为主,行业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对于执法机关,执法时应该
要有较强的举证义务,双方能够摆出证人。事实上,这样可以更好地完善反垄断法。
互联网创新发展需要有序竞争,而非肆意垄断
在李磊看来,反垄断是个很复杂的命题,互联网是高度创新行业,它导致的行业差异是非常大的,不同平台之间的差异非常大,这导致市场问题难以解决,到底怎么界定市场?
李磊表示,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界定也是一个动态过
程。应该保证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态势。企业的垄断地位并不是固定的,只要这个行业或者企业有潜在的竞争者,对企业而言都是有威胁的。所以政府需要做的是保证公平的法治性和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有序发展,而非任大型平台企业肆意垄断。
打破数据垄断格局,推进平台互联互通
关于平台的开放共享,张欣表示,当下平台之间的竞争已经从用户之争转移到了数据之争,数据已经成为一个平台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从两个角度对平台数据开放进行引导或规制:一方面从正向角度去推动平台开放数据,另外一方面从反向角度不希望平台通过数据垄断去影响有序的市场竞争。
我国对于平台数据开
放和共享的专门性立法是比较欠缺的,从顶层政策来看,中央对于平台数据的有序开放和流动布局很早,且将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来推动,但是在具体法律规则的建构层面,依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关于开放,张欣也认为,数据开放要有一个非常完善的配套性的制度,应当以权利为基础,从而打破数据锁定和数据垄断的格局。
平台开放共享有助促进竞争,权利义务平衡亟待关注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新制度下平台开放共享的条件与法理基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以他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新制度下平台开放共享展开分析。他认为,开放共享意味着可以自由获取和使用,促进平台间互联互通尽快落地,有利于创造更大价值。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提出不得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实施屏蔽、拦截或恶意不兼容。他提到,“从法律人的角度,新制度下平台开放共享,可以对应到对平台数据的拦截和不兼容,实际就是延伸到平台中有关数据的开放共享问题上。”
在这一问题上,学界关注较多。如抖音、淘宝和腾讯之间,要不要开放?刘继峰认为,开放可以将有关的信息引入更多平台,可以产生优化竞争的效果。在他看来,平台开放共享,主要是权利
与义务之间的衡量。从平台上数据运行的基本关系来说,权利是最基本的,因为市场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这其中就包含平台企业追逐的利益。然而,当平台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就认定其具备了一定的公共性,这时就需要附加一定的义务,将权利和义务重新配置,使平台变成既有权利,也赋有一定的义务。
数据本身具有可延伸性,尽管它是来自于个人信息,但是不能简单视为个人信息的总和,它也可能会生成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数据生成的过程就是数据的形式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数据的这种特性决定了需要对数据权利的结构进行重构,需要对数据进行更细致的分类。数据中涉及的利益有三种: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本身具有公共利益,在权利义务运作模式下,在权利的基础上进行义务的升格,当数据构成的资源形成核心基础设
施,此时平台的开放就成为了义务。“数据开放的义务方式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如果平台成为一种核心设施,则转化为义务方式;二是如果平台之间已存在过交易,若其中一方中断交易,而对方又缺少替代来源,此时也应当要求平台开放共享。”
刘继峰指出,在传统学科里所划分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二元关系无法再适用于数据,不能简单地将平台数据划为纯公共物品或纯私人物品,而需要提出另一个概念——公众企业。公众企业最直接的特点就是用户数量多,并且用户群体具有不特定性。公众企业的性质应处在公共企业和私人企业两种分类的中间,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这种企业具有的公众性使其行为可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当互联网平台的数据体量大到一定程度,它的行为就不再仅仅涉及权利,还涉及义务。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
员、主任陈兵表示,关于数字平台治理、数据垄断等问题,在目前的数字经济领域,都需要有所回应。平台间互联互通对于平台经济、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而言具有多重利好,平台的开放增加了用户可选择的业务范围,数据共享和互操作也为使用和切换平台提供了便利。要从技术、经济、法律等不同的领域对平台互联互通问题进行贯通,推进学术研究,打破专业学科的壁垒,共同探索新时代经济、技术创新和新制度发展的新路径。
9月17日,微信发布《关于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调整的声明》。由此,在微信一对一聊天场景下,用户可以访问淘宝、抖音等链接。记者发现,这种访问形式依然受到诸多限制,首先需要二次跳转,其次也不支持转发给好友或分享到朋友圈。由此可见,头部平台对于“互联互通”的响应更像是一种言语上的积极表态,具体的执行落地进度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新制度下平台开放共享的条件与法理基础
开放共享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刘继峰看来,开放和共享,一个是前提条件,一个是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数据中涉及利益的主题有三种: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
益。
而对于公共利益,其界定范围更多是在于社会共享,这“共享”指的是一类人,比如消费者的利益。而牵扯到公
共利益的东西,是可以进行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的,因为这有利于权利的运作和义务的运作,也有利于市场资源起到配置性的作用。
分类施策有序治理 推动平台开放共享
在徐俊看来,互联网平台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商业组织,它不仅仅是一个司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很大程度上还承担了重要的社会责任。国家在政策层面对平台的态度已经从
培育走向治理,培育和治理两者需要并行,但在不同发展阶段应有所侧重。徐俊最看重的是平台治理作用的充分发挥。平台治理既要考虑推动平台发展因素,也要考虑平台的内生性因素,从经济
角度进行分析,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从技术方面进行推动。平台治理的政策制定和平台纠纷的司法判定要遵循分类施策和比例协调的方法,以平台的有序治理推动平台的开放共享。
科学推动平台开放共享,增进消费者福祉
邓志松从个人参与的案件分析了新制度平台的开放和共享。他认为,未来是属于数据平台开放的时
代,未来国家也将进一步增强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消费者也是希望能够在不同平台之间进行自由切换。
但需要考虑平台投入的资金、技术、服务和有关的经营成本,为此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条件进行开放许可。
保护消费者权益与鼓励创新,是平台经济发展的目标
在袁嘉看来,如果要从法律角度去解释新制度平台的开放和共享,可以分成三个问题,一是怎么理解平台,二是怎么理解数据的作用或者数据的分类,三是如何针对不同类
型平台设置不同的规章制度和行为义务要求。
袁嘉认为,其实在整个对于平台开放的法律规制相关问题来说,最终会落脚的一个问题就是价值判断和价值目标,讨
论是否要求平台开放或者开放到什么程度,需要归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里面:即如何让经济更好的发展?当然,还要关注创新和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着力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平台经济有序发展
在陈兵看来,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顶层设计中,我们都在推动平台的开放和共建共治。但对于同一现象如何进行贯
通,打破壁垒是非常重要的。头部平台应承担与之能力与定位相宜的社会责任,平台间互联互通应加快推进并有效落实。
陈兵表示,新平台的开放和治理不只是法律问题,更不只是简单的竞争治理问题,需要群策群力,多措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