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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陈晋

得病未如实告知申请理赔遭拒

长乐一女子投保百万,术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法院表示,女子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需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福州长乐一女子,投保百万保额重疾险等,之后查出患癌,术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1万余元遭拒。保险公司称,在签订合同时,女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法院表示,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须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需要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投百万保额重疾险等术后申请理赔遭拒

2019年9月2日,长乐一女子小丽(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寿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额共计101万元。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合同内一栏内注明“是否曾有下列症状……包括糖尿病、甲亢、甲状腺病等”,而小丽在该栏目填选了“否”。

2020年4月,小丽在福州一家医院就诊时,被查出疑似“左侧甲状腺肿

物”,经手术治疗后,小丽出院,出院诊断显示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之后,小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保险公司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

买了保险,为啥得不到理赔?小丽在多次要求全额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51万余元。

已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要求理赔无依据

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小丽手术后提出申请重大疾病理赔时,他们曾派员到医院调取小丽2018年10月的诊疗记录,发现小丽得了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小丽则称,是因为之前并无住院,忘记了自己曾去体检,也不知自己得了甲亢,因此才

没有告知。

庭审中,还查明小丽于2020年5月19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一份“退还保费申请”。而小丽认为,保险合同是5月21日才解除,她的手术理赔是在合同解除前,不承认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出具书面意见的行为,应视为已就解除合同协商一

致,且保险公司如数退还了保费,故对合同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小丽要求继续理赔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丽不服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长乐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而消灭,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律师:从事民事活动 应遵循诚信原则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上述案件,可以说诚信原则全方位体现在合同期内。”卓求存律师表示,双方订立合

同后,原则上要解除该合同,必须一方有违约行为,且是重大违约。小丽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将自己先前患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因此可以视为

小丽违约在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卓求存律师表示,小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她得到了相应赔偿,最后还是要将这笔赔偿款返还给保险公司。

□法条点睛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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