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贷款、信用卡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解决贷款人的一时难题。然而,部分人并不满足于银行贷款、信用卡所提供的便利,甚至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利用这一方法去实现“财富自由”的梦想。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套现信用卡借钱给好友
小文(化名)和小李是多年的好友,从事办公用品经营的小李因为开拓副业生意,资金周转上捉襟见肘,统计下来还需要一笔不小的启动资金,这让他瞬间愁眉苦脸。为此,他向好友小文借款,希望能够解自己的燃眉之急。
作为小李的好友,小文工作多年,虽然没什么存款,但信用状况不错。于是,小文“大方”地表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套现转借给小李“江湖救急”,但“亲兄弟明算账”,小李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有人肯伸手相救,小李自然欣喜答应下来。2020年6月4日,小文通过自己的信用卡套现了3万元给小李。同年6月26日,小李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写明,小李向小文借款3万元,借款利息为每日30元。两人还约定两个月后,小李须将利息和本金全部归还,但到了还款期限,小李仅偿还了2万元,剩余的1万元及利息都未支付,而小文多次向小李索要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福州仓山法院。
非自持资金借贷合同无效
近日,记者从仓山法院了解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仓山法院承办法官表示,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方式进行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违背了自有资金的要求,更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因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因此,在本案中,小李与小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小文不能主张借款利息,只能要求偿还本金,而小文因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或信用卡转贷所产生的损失只能由自
己承担。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蒋双灌律师说,小文通过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出借人只能向借款方收取本金,但不可收取双方约定的利息,出借人除了要承担本金、利息等责任外,个人征信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法条点睛
蒋双灌律师表示,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方应确保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蒋律师提醒,若持卡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