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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患精神病谁来担任监护人?

福州鼓楼法院首起直接指定监护人案落槌,老人的四个子女都被指定为监护人,轮流照看母亲以及其所属财产

N海都记者陈晋

社会上,存在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婴幼儿、老年痴呆者等,还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他们因民事能力上的不健全,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照顾。因此,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负责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近日,一起子女直接申请指定作为母亲监护人的案件在福州鼓楼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鼓楼法院审结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案例:母亲患病 法院判定四子女共同监护

84岁的阿丽(化名)育有四个子女,因患有精神分裂,生活不能自理,丈夫阿火于2015年8月去世。平日,阿丽一直独居,照顾阿丽的任务一直由四个子女轮流承担。

据悉,阿丽的丈夫去世前,未立遗嘱,其遗产也没有分配,作为继承人,阿丽及四个子女对于如何分配遗产也未形成统一的方案,加之阿丽因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管理自己的财产,她的

子女想成为母亲阿丽的监护人,帮助管理母亲所应得的那部分财产。

2021年1月7日,小儿子以维护母亲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为由,要求鼓楼法院为母亲阿丽指定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鼓楼法院承办法官查明,由于阿丽的配偶阿火已去世,但遗产尚未分割,阿丽的四名子女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名子女均要求担任监护人。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阿丽患精神分裂症,相较而言,照顾其生活会更费精力,近几年均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且阿丽居住地动迁,所涉财产数额较大,由四个子女共同监护,可以相互监督、合理管理,更有利于维护阿丽的财产权益。四个子女共同监护,也更利于家庭和睦,遇事协商解决,避免家庭矛盾发生,因此,鼓楼法院判决指定四个子女为阿丽的共同监护人。

法院:该院首例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

鼓楼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义务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

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不仅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防止出现监护的真空状态,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

鼓楼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的颁布施行,

使当事人可以选择跨过相关组织指定的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避免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冗长的监护人选任过程中遭受损害,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点睛

配偶父母子女等可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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