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上海某公司冒用福建一食品公司商标,生产爆浆糖果,还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获利9.4万余元。结果“偷鸡不着”,被福州鼓楼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共计须赔24万余元。
原告:产品出口海外有相当知名度
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食品公司”)主要从事糖果、糕点、薯类等食品和饮料的生产、销售,产品覆盖全国,出口海外,涉案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
的知名度。
2020年12月,公司发现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品牌管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爆浆糖果产品上,使用了与
其完全相同的商标,还在电子商务等平台上进行销售。
同时,该公司还将商标作为平台搜索相关产品的关键词,使得相关公众在搜
索该关键词时,即可找到相关产品。
食品公司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鼓楼法院。
被告:双方长期合作默认授权使用商标
庭审中,食品公司相关负责人林堂(化名)提出,品牌管理公司为避免被发现,在产品描述中有意隐去商标标示,但在产品上却突出使用,属恶意侵权,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责任。
品牌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李强(化名)辩称,该商标使用已征得林堂同意,对方不仅知情,还对配合使用商标予以一定帮助。
李强称,自己为食品公
司在电子商务等多平台提供过供销服务,是长期合作伙伴,双方委托其他工厂代工贴牌的行为是常见的合作模式,从在平台授权、提供销售便利来看,林堂实际已经同意自己的商
标使用行为,并且提供案涉产品的授权。
双方虽未形成书面授权许可协议,但从聊天记录以及配合行为可以看出,林堂已经同意将案涉商标授权使用。
法院:商标侵权且虚假陈述惩罚性赔偿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品牌管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类食品上使用食品公司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经计算,其因侵权行为共计获利94252.28元。
本案中,李强明知林堂出具的授权书为寄售使用,不包含本案商品,仍然向网络销售平台提供,骗取该平台商标授权审核通过,侵权手段恶劣;侵犯权利人核心知识产权,刻意攀附损害了案涉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同时,李强在网络上销售侵权产品已持续销售17万件以上,在诉讼过程
中仍然抗辩亏本经营,属虚假陈述。
综上,品牌管理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某食品加工厂作为案涉侵权商品的委托商、制造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连带赔偿94252.28元和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两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共计应当赔偿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144378.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