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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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转借?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南安一员工套现2万元借给老板,对方竟赖账不还;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须是自有资金,法院判决老板偿还本金,员工自行承担刷卡利息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张良程

老板借钱,南安一员工碍于面子,就利用信用卡虚假消费的方式,套现2万元出借给老板,不料事后老板竟赖账不还。

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而该员工利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转借给老板,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决老板应偿还员工借款本金,但员工应自行承担因刷卡需要支付的相应利息。

案件回顾刷信用卡借钱老板迟迟不还

郑某原本是王某的老板。2019年10月29日,郑某以资金紧缺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碍于面子便答应了下来。同年10月31日,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通过郑某拿出的POS机进行虚假刷卡消费,再将套取的20000元转借给郑某。随后,郑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并在欠条上加盖公司的公章。

然而还款期限到了,郑某却一直没有提还钱的事。经王某多次讨要,郑某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前后三次偿还5000元。

今年7月,王某迫于银行催收的压力,又怕长期拖欠影响自己的信誉,便向南安法院官桥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郑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22499.38元。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借款给郑某,有郑某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

记录等为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该部分借款到期后,王某要求郑某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王某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利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转借郑某,故王某与郑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郑某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15000元,应当返还给王某。但对王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王某与郑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系王某利用信用卡套现出借给郑某,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导致该案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过错方,故王某应自行承担因刷卡需要支付的相应利息。

据此,南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套现属违法行为

法官介绍,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增加了金融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另持卡人违法套现后,将款项出借给他人,一旦他人无法及时偿还导致持卡人逾期还款,那么将会给持卡人的征信产生不良影响。需要强调的是,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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