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张良程
家住南安的陈某委托他人代为投资理财,并与受托人口头约定,若出现亏损由受托人承担。结果,到期后亏损本金23万多元,陈某多次联系受托人讨要款项,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与受托人对簿公堂。对于这些钱,陈某主张是借款,受托人则坚持是委托理财。那么,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受托人是否应偿还委托人这笔钱呢?
近日,经南安法院官桥法庭调解,受托人同意返还23万元借款给陈某。法官表示,保本固定收益理财,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关系。
案情回顾 23万元委托理财约定受托人承担亏损
陈某和石某系多年同事。2019年9月,陈某偶然得知石某与王某正在合伙投资理财,面对丰厚的利润回报,陈某心动了。同年10月,陈某先后分8次将235855元转入石某的账户,石某和王某将这些款项做网上交易理财。
这期间,三人曾就投资的本金保底以及利润分配、利息作出口头约定:由王某对该投资进行全权经营管理,陈某不参与经营管理。另约定2019年11月投资到期后,王某返还投资款235855元并支
付以该投资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或相应利润给陈某。如给陈某造成损失,则由王某和石某承担亏损。不料,到期后,王某投资理财宣告失败,陈某所交投资款全部亏损。
此后,陈某多次联系王某讨要上述款项,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今年7月6日,陈某将王某作为被告、石某作为第三人起诉到南安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615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
陈某在诉讼中称,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合同,其与王某之间并不是投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为此,陈某还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债权凭证。
王某则满腹委屈地表示,双方之间确实系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同时亦向法庭提交了个人资金流向情况以及理财平台相关截图。
石某则称,其只是帮助陈某进行投资理财,三人确实曾口头约定若盈利视为投
资收益,亏损则由其与王某分担承担。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经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到,三方当事人关系一直较好,王某因目前经济确有困难,才一直未予以返还有关钱款。经过调解,三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即23万元借款由王某和石某各承担一半,陈某同意王某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返还借款115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还清,石某当场一次性返还借款115000元。
法官说法 保本固定收益理财实为借贷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王某、石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介绍,在三人微信群聊记录中,王某与石某一再地向陈某表态亏损由其二人共同承担,陈某正是基于这种承诺投资保本保收益,才将上述案涉款项汇入石某的账户,委托其进行投
资理财,并按照王某的建议不再参与理财事宜,故应认定三人已对承担陈某本金亏损责任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类型,属于受托人承诺委托人享受保证本息回报,委托人将资产的投资收益权全部让渡给受托人,其通过让渡资金的使用权,
取得固定收益,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为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收益,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合同性质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综上,陈某与王某、石某虽然约定是“委托理财合同”,但聊天内容表现为受托方到期返还本金和固定收益,双方
不存在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理财性质,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的行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院调解过程中,经协商,陈某同意按23万元作为借款本金,王某、石某亦向陈某出具了《借款合同》。故陈某要求归还23万元款项,可以支持。
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这样区分
法官介绍,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活跃,一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民间借贷是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在
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时,出借人享有收回款项及利息的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约定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
产生的风险。
委托投资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交由受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以实现委托资
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投资理财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承担,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