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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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受伤索赔法院判自己担责

《民法典》内加入了“自甘风险规则”,保障文体活动能正常开展

海都讯(记者陈晋)小魏和小陈是初中同学。一天,两人放学后在学校打篮球时,小陈将小魏撞倒,导致小魏受伤。小魏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害。近日,福州鼓楼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陈、校方等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2020年6月30日,小魏和小陈放学后,和多名同学留在学校内打篮球。其间,小陈在争抢篮板球时力度过大,将同时跳起的小魏撞倒在地。小魏倒地后立即出现了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四肢麻木等情况。经医院诊断,小魏为头部损伤、创伤性牙脱位。

小魏认为小陈是故意将他撞倒在地,要求小陈赔偿其损害。同时,小魏还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关教育、管理职责,也对他受伤负一定责任。小魏将小

陈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他们都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篮球活动,且小陈在主观上只是一般过失,而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小魏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陈故意撞伤自己。”鼓楼法院承办法官说。

而该案件发生时间是在放学后,是学生自行组织的篮球活动,并非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也并非是在要求有教师在场监管或巡查的上课、课间休息、午休或体育活动期间所发生。因此,校方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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