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唐明亮)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明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
2020年3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由于《条例》中仅规定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但没有明确发放标准及经费支出渠道,导致有条件发放的用人单位实际无法操作。
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权益,通知对我省女职工卫生费标准进行了明确。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