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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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赠“小三”巨款妻子起诉要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对超出日常开支部分的财产,若私自处理,侵犯了另一方权利,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受赠方全部返还

N海都记者

陈晋

丈夫在外有了“小三”,还频繁有大额金钱往来,被妻子发现后,妻子向法院申请丈夫赠与其“小三”的财产无效。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外情私赠财产案件。法院判决,第三者应返还赠与所得43.86万元。

案件回顾手机发现巨额转账原来丈夫有“小三”

2003年,小蒋与同村的郑黄(化名)结婚。婚后郑黄长期在外,耐不住寂寞的他,竟和小邹发展成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2018年的一天,小蒋在丈夫的手机上发现了多条转账信息,且数额巨大,郑黄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敷衍过去。但之后,小蒋又发现丈夫频繁向同一账户转账且数额

很大,就起了疑心。

之后,小蒋发现丈夫有了“小三”小邹,便于2018年8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邹偿还20万元。但在这之后,丈夫依然和小邹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且转了许多资金给她。小蒋再次起诉到永泰法院,诉请确认丈夫对小邹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邹返还相应钱款。

法官说法不正当关系赠与行为判无效

永泰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经查明,郑黄与小邹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小邹名下账户存在数额较大且密集的现金存款记录,相应存款记录对应的现金存款凭条均由郑黄持有,后存款凭条被小蒋获取。经审查发现,存

款凭条与小邹账户流水对应金额达47.86万元。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现金存款凭条应由存款人持有。结合小邹账户流水明细,可以认定郑黄持有的现金转款凭条是其向小邹转款形成。小邹虽抗辩称

郑黄给自己的转款并非赠与,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相应款项均为赠与。

承办法官表示,结合小蒋两次起诉,以及小邹明知郑黄与小蒋存在婚姻关系,却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郑黄向小邹的相

应支付侵犯了小蒋的合法权益且违反公序良俗,因此,郑黄给小邹相应的赠与行为属无效。

最终,永泰法院在扣除其间小邹向郑黄支付的4万元后,判决小邹应向小蒋返还赠与所得43.86万元。

□法条点睛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财

产,事后也未得到配偶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被侵权一方有

权要求受赠与方予以全部返还。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民法典》明确,将

“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条件,而不仅是内心的道德评判。所以,本案中小蒋主张赠与无效,诉请小邹返还,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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