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董加固
通讯员安法宣
在微信朋友圈随手上传一段文字、几张照片、发表观点、相互评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真的能“口无遮拦”吗?近日,安溪这对本是堂姐妹的“大小张”,就因此走上了法庭,且看安溪法官如何调解。
案件:被解雇心生不满朋友圈粗野言语辱骂
原告张某华与被告张某妹系堂姐妹关系。被告张某妹曾受雇于原告经营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解除雇佣关系后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张某妹因被解雇心生不满,在其朋友圈发布粗野言语辱骂原告,
导致双方共同亲朋好友知悉、评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原告发现后要求其删除朋友圈发布内容,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向安溪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发布的辱骂原告的
朋友圈内容并赔礼道歉等。
承办法官谢晓凤接到该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解、释法明理下,被告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在朋友圈发布辱骂他人的信息,不仅对原
告是一种伤害,也是不懂法而导致的错误行为,表示其已删除不当言论,并当即编辑道歉信息发布在其朋友圈,以求得原告原谅。
最终,两人冰释前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说法: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原被告系堂姐妹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时本应私下好好沟通,化解矛盾,而被告
却因一时气愤发布辱骂原告言论到微信朋友圈,导致彼此亲朋好友人尽皆知,实属不该,两败俱伤。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应当恪守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如发布不当
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
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