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女大三,抱金砖”。1998年出生的小蒋(化名),找了一位大自己7岁的女友小芳(化名),足足抱了2块“金砖”。双方交往期间,小蒋多次向小芳借钱,而小芳也因双方是恋人关系,大大方方地借给男友总计50余万元。两人分手后,小芳将小蒋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迟迟未还的剩余一半借款。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芳的诉求吗?近日,福州马尾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女友成为“提款机”转账50多万
小蒋和小芳开始交往后,小蒋声称自己做生意,时常需要资金周转,便开始向小芳借钱。
为了不让小芳产生疑虑,小蒋都是分批次借款。今年1月19日、26日及2月7日,小蒋分别向小芳借了46300元、6000元和15000元。3月9
日,小芳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小蒋转账23000元。
小蒋发现女友很好说话,转款也爽快,之后的每个月,小蒋都会向小芳索要钱款,小芳因此陆陆续续一共转了50多万元给小蒋。此外,小芳还帮男友偿还了车贷。在这期间,小芳碍于
双方是情侣,并没有要求小蒋出具借条,而小蒋也是口头答应会尽快偿还。
但这之后,小蒋仅仅还了一半借款,剩余的迟迟不还。小芳多次催讨,小蒋依然置之不理。因此,小芳提出分手,并将小蒋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钱款。
法官:特殊含义的转账可以不用偿还
马尾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小蒋和小芳之间的转账,基本以微信转账方式为主,且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的转账是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如赠予等)所引发。因此,小芳向小蒋的转账可以认定为借款,小蒋转账给小芳的部分款项可以认定
为还款。
承办法官表示,在数笔转账中,还出现了5200元、8888元等金额,合计19288元,且从转账时间上看,双方当时仍是恋爱关系,而数字5200、8888,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有另外含义。此外,小芳对于这几笔转款,没有
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属于借款,因此,这几笔转款不能认定为借款。
如此结算下来,小蒋还需偿还小芳共计26万余元。最终,马尾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做出判决,要求小蒋偿还26万余元欠款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条点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马尾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恋爱关系与夫妻关系、同居关系不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若不是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等),或者是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如520等),在一方无法证明另一方向其转账的款项是因其他法律关系(如赠予)引发的情况下,该转账款项应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所以在此案中,小蒋无需向小芳偿还具有特殊意义的19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