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陈晋)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对国有公用房、国有房产征收补偿等方面进行完善,在征收时,视同住宅公房或按同等保障房型进行补偿和配租。
《细则》要求,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建筑许可执照为凭证,作为补偿依据和计户,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但若持有建筑许可执照,而未建设房屋,则不予补偿。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以公房租赁凭证
(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产权人和承租人各补偿50%的货币补偿款,装修(承租人投入)补偿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
《细则》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给予货币奖励。此外,被征收人购买福州市五城区安置型商品房的,不受商品房限购、限售政策限制,不计入限购政策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