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德法宣
无证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乘人非但没有及时报案,还共同商量一起逃逸、帮助藏匿车辆来隐匿证据,这样所谓的“好兄弟”最终也要承担责任。近日,德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四名同乘人被判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无照酒驾致人死亡驾驶人同乘人逃逸
去年10月的一天,李某与张甲、张乙在均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共同租车,由李某无证驾驶租来的轿车载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从永春到德化某餐馆吃饭、饮酒直至深夜。后来,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载上述四人准备返回永春,途经某路口时闯红灯,撞到一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李某与车上四人商量驾车逃离现场,并共同藏匿肇事车辆。
经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
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德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甲等四人受李某邀约共同饮酒后,明知李某饮酒而不劝止并选择乘坐李某驾驶的轿车,在发生事故后共同商议驾车逃逸、藏匿肇事车辆等事项,张甲等四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任由损害结果的扩大,均存在过错,四人应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上述四人共赔偿约48万元(肇事者李某另案处理)。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亦应积极救助
法官表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侵权责任纠纷,本质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
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一般人朴素的正义观来看,肇事车上其他人员是负有协助救助义务的,但与李某同乘的四人不仅没有协助救助,还共同商量驾车逃离现场、隐匿车辆。因此,该四名同乘人也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饮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
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切不可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同时,同乘人员亦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另外,法官还提醒大家,乘车人具有以下行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相关解释,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以交通肇
事罪的共犯论处。该条文中的“指使”包含指示、差遣,即唆使的含义。从客观行为分析,一是要看逃逸行为到底是肇事者本意的主动行为,还是在他人的唆使下产生的被动行为;二是要看肇事者和“唆使者”间的关系,即肇事者是否具有受指使的可能性。
本案中张甲等四人并无指使李某逃逸的行为,故该四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由于四人未履行救助义务,仍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