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江燕 毛朝青 通讯员 林小燕 文/图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详见本报7月30日头版)。条例回应社会关切,就加强犬只管理作了规定。其中,关于“犬只弃养”的话题引起社会关注。针对相关规定将如何执行?海都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二处有关立法工作人员,进行释疑。
针对犬只管理 福州正在立法
据介绍,截至2021年,福建宠物医院、门店近1000家,从业人员近万人。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犬只登记、管理部门不明确,狂犬病免疫点设置不够规范、布局不合理,流浪犬只失管、犬只排泄粪便未清理等问题日益凸显,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
条例针对上述问题,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应当及时清除粪便,并对随意弃养犬只、未及时清除粪便设置罚则。
“条例对养犬的全省性规定,限定于是否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立法工作人员介绍,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负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及海洋渔业作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动物防疫监管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负协同管理职责;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负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责任体系更加明确。
针对犬只管理,立法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省厦门、泉州都已有专门或相关规定,福州、三明正在开展立法。其中,《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遗弃犬只或私自处理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各地根据实际 作出具体规定
那么,该如何确定犬只是谁遗弃的?立法工作人员介绍,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应建立散养畜禽数字化管理系统,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管理工作,“有了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所有犬只就像有了个‘户口’,实现犬只信息可追溯”。
由于犬只管理主要由基层政府实施,且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基于这些考虑,条例要求,设区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根据省立法条例规定,各地市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针对犬只“上户口”的管理,《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申请书、犬类免疫证等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犬只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无证养犬或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业内人士呼吁 要对宠物负责
条例的出台,也引起了动物保护相关专业从业者的关注。福建省素馨小动物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梁汀汀介绍,该中心成立17年来,已救助了3000余只流浪动物,目前仍收留有700多只流浪动物,其中大部分为弃养犬只。
梁汀汀说,为避免流浪犬只携带有细菌病毒,该中心在收留流浪犬只前,首先需带往医院检查、治疗。检查发现,大部分流浪犬只体内外均带有寄生虫,需进行体内外驱虫。
“只有小部分流浪犬只的主人,会尝试寻找并把它们接回家。”梁汀汀表示,在与这部分主人沟通过程中,她发现宠物狗遗失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主人外出遛狗时不牵绳。
梁汀汀表示,随着流浪时间增长,流浪犬只在外经常接触垃圾堆、下水道等病毒滋生地,犬只携带细菌、病毒等的可能性随之增加。同时,由于部分狗主人此前并未对宠物犬采取绝育措施,被遗弃的宠物犬又生育出“流浪犬二代”,导致流浪犬只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她呼吁,养宠物人士不要随意遗弃宠物,要对宠物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