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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建筑应常态化开放

福州加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因违法违规利用造成文物建筑损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N海都记者 陈晋

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促进和规范文物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传承,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对已收储的原址保护文物建筑,可指定单位修缮后进行利用,国有文物建筑除办公区域外,应当向公众常态化开放,开放展示面积应不低于文物建筑总使用面积的80%;因违法违规利用造成文物建筑损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要求,文保单位使用方的确定按文保单位级别分别报批,市级及市级以上文保单位使用方报市政府确定,县(市)区级文保单位使用方报文保单位管理方上一级主管单位(部门)确定。拟引入的文保单位使用方应先向文保单位管理方提供入驻项目业态策划书,其中应明确使用主体、符合文物建筑业态定位的主题策划、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和次数等内容。

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包括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是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建筑本体及构件安全、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等,并承担文物建筑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延续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筑,鼓励继续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在修缮保护中,可适当添设必需的现代生活设施,改善居住条件,但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涉及修缮工程的,应依法根据文物建筑的级别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办法》要求,文物建筑可采取社区服务、经营服务、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公益办公等利用方式。属于公共建筑的,在尊重传统功能的基础上,可用于村(居)委会、村史馆、图书馆、卫生所、老人活动中心、非遗展示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革命文物建筑可开辟为文化教育活动场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展红色文化创意、红色旅游和地方文化研究,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合理利用。利用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及规定。

其中,国有文物建筑除办公区域外,应当向公众常态化开放。开放展示面积应不低于文物建筑总使用面积的80%。因违法违规利用,造成文物建筑损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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