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罗丹凌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原则,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45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以套或间出租,也可若干人合租,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收入门槛条件。8月17日,海都记者从福州市房管局获悉,日前《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印发,从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运营监管、健全推出机制、强化用地保障、简化审批流程等多方面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市民住有所居。
不得办理分户产权 不得上市销售
《实施细则》要求,福州市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套或间进行规划设计,房屋及土地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明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房屋及土地可整体转让,转让后不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利用工业(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
租金水平合理 租赁期不超6年
《实施细则》还强调,依托现有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数字化管理,实行房源统一核验、房源信息统一发布、租赁合同统一网签备案,着力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和监管水平。
租赁双方依照民事合同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年,期满后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需在监管平台网签备案,接受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同时,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明确准入退出条件
转租转借的应劝退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承租对象通过获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或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解决住房困难的,应及时退出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转租转借或改变租住用途等违反政策法规或合同约定行为的,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及时予以劝退;经催告后仍不退出的,提请当地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后拒不退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由出租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重点面向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或特定群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退出条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租住资格核查。
据福州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十四五”期间,福州市力争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0万套(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