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比如,福州桥隆传媒有限公司就因涉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创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判败诉并被判赔47155元。该判决生效后,因不按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执行通知要求,支付47155元款项,桥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品灼曾被江宁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规定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会被限制高消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2015年7月22日被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那么,什么是限制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限制消费令”的法律依据。
案例
拒绝支付4.7万余元 桥隆公司被“限高”
海都记者了解到,关于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创与福州桥隆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福州桥隆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金额为47155元,去年12月8日,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创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5月13日,福州桥隆传媒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品灼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据了解,福州桥隆传媒有限公司曾在福州代理广告业务,占据一定的份额,年收入十分可观。对其而言区区四万余元,当初为何不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呢?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法官
一旦上“榜”将多方受限
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福州桥隆传媒有限公司因未履行法院判决,未向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创支付侵犯著作权款项47155元,后者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调查查明,因福州桥隆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该公司及法人代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该案的陈姓书记员介绍,事后福州桥隆传媒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得知被限制消费后,便与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商,目前取消了限制消费措施。
“一旦上‘榜’将在乘坐交通工具、住酒店、购房、买车、子女就读等多方面受限。”一名福州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该法官表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