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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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14万“好处费” 车队长获刑还处罚金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索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尤燕玲

民营企业内部贪腐导致的职务犯罪,已成为困扰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不仅损害公司的权益、商誉,也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近日,晋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民营企业通过内部监管部门挖出“蛀虫”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案例 车队长利用职务便利 多次索贿受贿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某快递公司旗下福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队长的职务便利,分别向雷某忠、郭某、莫某伟、李某明索贿50000元、60000元、10000元、10000元;分别收受莫某伟(江某青委托)、刘某凤贿赂款5000元、5000元,合计140000元。被告人丁某分给其下属李某友赃款5000元。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丁某在他人陪同下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李某友分别向晋江市公安局退出上述其分得的赃款135000元、5000元。

近日,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定,丁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分得的全部赃款,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说法 企业需增强风险防控

法官表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治理的一大难点在于腐败证据的收集,加之不少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作案与发案存在较长时间差,加大了取证难度,实践中经常出现案发时企业自身难以统计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更加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控诉企业人员的犯罪行为。

而在本案中,某快递公司通过成立廉政合规中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企业内部腐败治理工作,不仅及时揪出“蛀虫”,防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还高效固定和收集犯罪证据移送司法机关,提高了该案刑事打击力度及对企业的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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