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课间同学奔跑相撞,泉州一小学四年级学生杨某被钩倒,摔断两颗门牙。随后,其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泉州鲤城法院认定,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事发区域并未张贴警示标志,亦未有教师或其他学校人员进行巡视、护导,学校在课间管理的疏忽系事故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
案件
来不及躲闪被钩倒
摔断两颗门牙
2019年6月的一天,泉州某学校正值课间休息时间,四年级学生朱某与杨某一前一后从教室冲出,在教室外门廊处,朱某与从走廊准备跑进教室的另一学生林某相撞,林某倒地后,杨某来不及躲闪,脚被已经倒地的林某钩到,摔倒在地并受伤流血。
之后,学校随即将杨某送医。经诊断,杨某伤情为牙根折、唇挫裂伤。
学校
日常有安全专题课
已尽到管理保护职责
就赔偿问题,杨某一方与学校、朱某、林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随后,杨某一方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牙齿折断后续修复费用等共计35143元。
庭审中,校方表示,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已通过专题课等方式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且事后已采取了积极的救助工作。该事件是由杨某、朱某、林某的共同过错导致,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无责。
朱某、林某的家长则均表示:该事件为意外事故,杨某系自身奔跑速度太快才摔倒,且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理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法院
课间管理疏忽是事故主因
为查清该案事实,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学校,对班级外走廊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显示,走廊的宽度为1.6米,不符合住建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要求的最低宽度1.8米。
同时,在班级门口到教室外走廊还有一道门廊,对学生从教室通往走廊的视角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在门廊与走廊的拐角处,未设置“小心碰撞”一类的警示标志,在走廊也未发现关于禁止学生奔跑的标志。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案虽事发于课间,但并不能免除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责任。事件发生时有不少学生在走廊上嬉戏、跑动,事发区域并未张贴警示标志,亦未有教师或其他学校人员进行巡视、护导,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故学校在课间管理的疏忽系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走廊宽度不足增加了学生发生冲撞的可能性。综上,鲤城法院酌定学校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
就涉事学生的责任划定,事故发生时,杨某、朱某、林某均为年满10周岁的小学四年级学生,根据其认知水平应当知晓奔跑的危险性及危害后果,故杨某、朱某、林某忽视相应风险,在走廊活动时未能合理控制速度,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鲤城法院酌定杨某、朱某、林某三人各承担10%的责任。
因杨某一方未能就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供相应证据,鲤城法院认定其损失费用为20732元。最终,鲤城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4512.4元,朱某一方赔偿2073.2元,林某一方赔偿2073.2元。
案件判决后,学校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说法
学校应加强课间管理风险防范
法官表示,《民法典》及该案事发时适用的《侵权责任法》均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学校并未针对学生活泼好动、自控能力欠缺等特点,切实进行课间管理及风险防范。学校辩称其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这并不能因此免除对学生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学校应通过加强人员配备、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不断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同时,家长也应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