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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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摔断门牙 谁来担责?

泉州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因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70%责任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下课期间,学生因冲撞导致门牙脱落,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期,在泉州鲤城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学校因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70%的责任。

案件

学生相撞门牙掉落

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2019年6月的一天,在泉州某学校教室外走廊,正值课间休息时间,四年级的学生朱某与杨某,一前一后从教室冲出。在教室外门廊处,朱某与相反方向——从走廊准备跑进教室的另一学生林某相撞,林某因而倒地,后方的杨某来不及躲闪,脚被已倒地的林某勾到,摔倒在地并受伤流血。

事件发生后,其他学生立马向班主任报告,该学校随即将杨某送至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杨某伤情为牙根折(11及21牙根折)、唇挫裂伤。两颗门牙的掉落,给杨某造成生活不便。

而就赔偿问题,杨某一方与学校、朱某、林某三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随后,杨某一方将上述三方诉至鲤城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牙齿折断后续修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5143元。

说法

学校课间管理疏忽

承担事故70%责任

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学校,勘验结果显示,走廊的宽度为1.6米,不符合住建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要求的最低宽度1.8米。同时,在班级门口到教室外走廊还有一道门廊,对学生从教室通往走廊的视角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在门廊与走廊的拐角处,未设置“小心碰撞”一类的警示标志,在走廊也未发现有关禁止学生奔跑的标志。亦未有教师或其他学校人员进行巡视、护导,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

综上,鲤城法院酌定学校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杨某、朱某、林某三人各承担10%的责任。最终,鲤城法院认定杨某损失费用为20732元,学校赔偿杨某14512.4元,朱某、林某各赔偿2073.2元。

案件判决后,学校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表示,新修订的《民法典》及该案事发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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