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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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离婚获10万家务补偿

海都讯(记者 杨江参)“我养你呀!”“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些承诺让许多女生憧憬着美好的婚姻生活。柴米油盐,做不完的家务,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为了家,许多女子甚至选择成为全职主妇。然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对簿公堂,全职主妇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近日,晋江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告苏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一子。原告苏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晋江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4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1年4月28日,原告苏某再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全职照顾家庭(2011—2021年间,李某基本全职在家带娃),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综合考虑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判决原告苏某除了承担子女抚养费、分割婚内财产外,应额外支付被告李某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官表示,家是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驿站。虽然家务劳动价值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方方面面,为家庭另一方事业发展解除后顾之忧,为家庭成员幸福平稳生活保驾护航。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家务经济补偿。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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