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女子全职带娃10年 离婚获10万家务补偿

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保护在家辛勤付出、错失发展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海都讯(记者 杨江参) “我养你啊!”“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些承诺让许多女生憧憬着美好的婚姻生活。柴米油盐,做不完的家务,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为了家,许多女子甚至选择成为全职主妇。然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对簿公堂,全职主妇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近日,晋江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告苏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一子。2019年11月21日,苏某向晋江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4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1年4月28日,苏某再次向晋江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而李某在2011年至2021年间基本全职在家带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综合考虑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判决原告苏某除了承担子女抚养费、分割婚内财产外,应额外支付被告李某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官说法

负担较多家务一方 离婚时可提出补偿

法官表示,家务劳动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方方面面,为家庭另一方事业发展解除后顾之忧,为家庭成员幸福平稳生活保驾护航。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家务经济补偿。《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给予顾家一方“护身符”,更好地保护在家辛勤付出、错失发展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家务经济补偿金仅限于离婚时提出,离婚后则不得单独再行主张。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