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梁展豪)日前,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消息,根据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9月29日印发的通知,从8月1日起,我省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连续21次提高该标准,预计惠及优抚对象超19万人。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0140~106670元提高至10850~116270元,增幅超7%。
“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月2392~2929元提高到2552~3183元,增幅超6%。
农村和城镇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分别从每人每月2922元、2952元提高到3172元、3202元,增幅8%。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1750~1840元提高到1900~1990元,增幅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770元,增幅6%。
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845元提高到895元,增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