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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方案

2022—2026年,省级每年安排5亿元,用作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 记者日前获悉,为延续并深化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总结试行经验基础上,我省近期制定出台了《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利用机制和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的实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县(市)予以鼓励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此次《方案》明确,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优先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在原有23个实施县基础上,增加近年来获生态环境部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5个县(市),分别包括南平市松溪县、邵武市、顺昌县以及漳州市南靖县、东山县,增补后实施县总数为28个。今后,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退出补入”原则,根据国家部委生态文明建设命名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对实施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加强与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任务协同,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实施的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15个项目市、县(区)作为2022年和2023年的一次性实施范围。

《方案》还明确,2022—2026年,省级每年安排5亿元,用作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指标考核情况挂钩。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数低于100分(不含),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不参加资金分配。高于100分(含),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按照考核分数排名,约60%资金分配予排名前40%的县(市),约40%资金分配予排名后60%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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