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周晓彬) 阿迪达斯、耐克、暇步士、鳄鱼拖鞋竟然在漳州市长泰区生产,非法经营数额高达8384465元。近日,平和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该案系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两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各处罚金40万元。
2017年9月18日,陈某宝注册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与洪某全在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合伙经营拖鞋厂,股份各占50%。两人根据客户要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拖鞋上使用与阿迪达斯、耐克、暇步士、鳄鱼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期间,由陈某宝负责销售并与客户对接;洪某全负责原材料采购等。陈某宝根据客户要求制作《生产指令单》,工厂工人依据《生产指令单》进行生产。
202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产品的拖鞋37987双、《生产指令单》及拖鞋吊牌和拖鞋包装袋等物品。扣押在案的拖鞋以15元/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569805元;已销售的以每双10元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781466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84465元。
另查明,已销售的拖鞋净利润约0.5元/双,本案非法获利计算为781466双×0.5元/双=390733元。2021年8月25日,洪某全自动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6日,陈某宝也自动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