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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

解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

N新华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

帮扶措施切实有效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出台的,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形势、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表示,在支持实体经济、实体店发展方面,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针对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和帮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条例进行了制度创新,调整了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设立”改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方面的延续,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持续经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将指导和支持各地不断加大探索力度,建立分类培育“名录库”,完善样本统计制度,跟踪了解个体工商户发展诉求。

综合施策注重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负责人郭启民介绍,帮助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综合运用提质增效、减负纾困等各种政策工具,主要采取六方面举措:

一是围绕市场主体加力加效实施宏观政策,强化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二是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地,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是加大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的制度环境以及政策体系,为返乡入乡创业园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多渠道的政策支持,推动返乡入乡创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是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落实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

五是发挥信用信息的融资支持作用。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有效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实现量增、价降、面扩。

六是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市场需求。助力消费端量大面广的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经营。

热点一

规定了哪些促发展工作机制?

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为此,条例规定,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热点二

制定了哪些具体扶持措施?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条例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针对个体工商户日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相关扶持措施,包括: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等。

热点三

如何加大保护力度?

“加强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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